从异议到监督,一场“追加被执行人”的逆袭战全程复盘
开公司的老板们注意啦!别以为登报就算通知债主。人家法院说了,必须“点对点”书面送到。想靠注销溜债?门儿都没有!股东一句“账外债才管”被顶格驳回,真金白银一起赔。记住,清算不规范,亲人两行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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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公司的老板们注意啦!别以为登报就算通知债主。人家法院说了,必须“点对点”书面送到。想靠注销溜债?门儿都没有!股东一句“账外债才管”被顶格驳回,真金白银一起赔。记住,清算不规范,亲人两行泪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,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,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,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。依据该条规定,具体到案件执行中,判断是否存在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情形时,需综合考虑查封财产的市场价值、成交概率等,客观合理予以估算,否则将有损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。